今年以来,医疗卫生与保健相结合的红利不断增加,养老政策逐步放开。
最近,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医疗卫生合作机构审批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优化医疗护理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疗护理一体化的发展,本通知对医疗护理机构审批注册提出如下要求:
支持建立老年人机构的医疗机构
申请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组织“一二证书”。
老年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和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医疗机构、香港、澳门、台湾等医疗机构),设立“两证一证”审批审批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不予签发《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受理医疗机构登记申请后予以公告。经考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许可证》。
申请设立高等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第三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给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属于社会医疗范畴,应享有支持政策。
老年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医疗服务范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卫生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补助金,落实相关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登记。
1。不再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申请书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依法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审查批准公司章程,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功能。
3。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立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加大“养老服务”的表述力度。
4。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根据法律向各级汇编和办公室提交调整其主要职责和变更登记的申请,并将"老年服务和培训"的功能添加到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法人证书的"目的和业务范围"上。
支持新建医疗护理机构
申请设立新的医疗卫生综合机构的,即同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应当按照类别、性质向卫生、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规模。地方政府服务机构对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实现“前台综合接待、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综合调度”。
在没有设立政府服务机构的地方,卫生与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处理机制和运作程序,以优化医疗和护理机构的市场准入环境。
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预备指导书,对医疗护理联合机构的申请人进行咨询、指导,方便申请人进行管理。向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今年以来,医疗卫生与保健相结合的红利不断增加,养老政策逐步放开。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要求扫除发展障碍,完善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家庭、社区、事业单位、医疗车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
从国家近期文件中可以看出,医疗护理产品结合是提高老年人健康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养老机构设立诊所,取消了行政审批制度,实行了备案制度管理。未来,社会医疗领域的医疗保健结合空间将逐步扩大。